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专线货代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lobal E-commerce Logistics Alliance,缩写为全球专线联盟。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围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领域发展,做好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带头推动更多有实质性的行业政策,开放分享行业各环节资源和服务,通过交流、咨询、协调、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的自治和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带领会员开拓国际视野和国际市场。同时,做好产业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推动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管理和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 深圳市龙华区。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各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领域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 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参与和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三) 维护市场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治和自律,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行业数据统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提供国际货运代理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五) 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公共支撑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和发布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
(六)收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信息查询、发布和咨询服务等;
(七) 组织行业各类型的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八) 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 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 元;
(三) 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 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今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协;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千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得兼任具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国内外民间组织交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国内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龙华区专线货代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龙华区专线货代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 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